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水稻、大豆、玉米、芋头、花生、油菜、蔬菜等轮作、间作套种、多熟制等种植方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