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水稻、大豆、玉米、芋头、花生、油菜、蔬菜等轮作、间作套种、多熟制等种植方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