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