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