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六章 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出售,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进行交易;出县交易的,应当经乡级林业站审核,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乡级林业站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