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六章 木材、林产品运输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木材依法扣押,扣押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经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日。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木材检查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