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