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