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措施,加强对野生的兰科植物、药材、珍稀花卉、食用菌、竹笋以及树脂、树根、树皮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合理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森林资源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