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