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