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