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等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对低收入人群、退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劳动模范和道德模范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优惠的具体范围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其他景区(点)对前款规定的特定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