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专用停车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联网运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停车场相关信息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共享。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