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八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支持部属医院、省属重点医院和市属重点医院在东部新区设立分院、联合办医;鼓励外资按照相关规定在东部新区设立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