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条例/第七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五条有效东部新区应当创新实施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加强沱江、三岔湖、龙泉湖、绛溪河等重要水体保护。东部新区应当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