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