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除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外,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

(二)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