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开展涉水旅游、涉水运动、涉水休闲等开发利用活动,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不得妨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对涉水相关活动应当建立联合服务、联动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