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