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