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