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线上核查机制,为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以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因客观原因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露,并不得将获取的信息用于核查工作以外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