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四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防护设施的管护。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