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饮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城乡饮用水供水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等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