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水压测试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压不低于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每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压检测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水压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