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的建设项目中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林;(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