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