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五条有效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档案馆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将档案到期开放建议、密级变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开等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