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等方式出境。确需出境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