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十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的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开设邢窑文化展示、传习等场所,开展邢窑文化宣传、推介等活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