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邢窑,是指创烧于北朝晚期、发展于隋朝、兴盛于唐朝,窑址主要位于内丘县、临城县、信都区、襄都区(古属邢州),创制使用匣钵组合装烧法等陶瓷烧造技术,烧制品以粗白瓷、细白瓷、透影白瓷、化妆白瓷等为主要代表,器型规整简约、胎质坚实细腻、釉色类银类雪、风格朴素淡雅,奠定“南青北白”时代格局,对彩瓷的出现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古代陶瓷文化遗址及其生产业态。

本条例所称邢窑文化,是指与邢窑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经济、艺术、文学等社会价值的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物质文化遗产和工艺、造型、色彩、装饰、设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