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邢窑文化相关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加强对邢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邢窑白瓷”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修改陶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