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邢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邢窑文化资源的普查、整理、建档和更新等工作,建立邢窑文化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与邢窑文化资源有关的信息、线索和实物等。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