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申请列入邢窑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邢窑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列入名录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复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申请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程序确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