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政治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确定走访对象,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