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属地兵役机关统一组织下,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病史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情况由属地兵役机关及时反馈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

应征公民根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