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