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治光污染。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光源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并符合当地城市户外光源设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