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强对涉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企业的环境监管,控制和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