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强对涉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企业的环境监管,控制和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