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环境超载、临界超载和不超载的地区实施差异化的管控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