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陶瓷企业的分布和规模,科学、精准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引导和推动陶瓷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对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陶瓷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其普遍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