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