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专用运载工具或者运载方式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