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原有设立条件的,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