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