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