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健全专利维权援助指导机制,指导、帮助专利维权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鼓励企业联盟、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建立区域性、专业性专利保护和协作机制,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