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本省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以下统称展会)等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专利权保护义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参展项目的专利权状况开展展前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专利权状况检索;

(二)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专利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设立展会专利权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将投诉的相关资料依法报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