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