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分析评议工作的指导。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以及国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转让重要专利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分析评议机制,防止技术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