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